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04 09:36:38 关注人数: 来源:
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冀教职成[2025]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教育局、改革发展局、工信科技数据局、财政局、公共服务局、税务局,各行业组织、企业及职业学校: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印发的《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教职成[2018]9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5年1月7日
河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促进全省职业学校与企业的深度合作,培养支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河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实现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与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社会参与、校企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遵循依法合作、育人为本、平等自愿、责任共担、发展共赢的原则,坚持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核心,以满足现实就业市场需求和适应未来经济发展趋势、应对全球经济带来的挑战为导向,实现教学、生产(运营)、科研相结合。
第二章 各级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校企合作的统筹规划、资源配置等工作。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平台搭建、指导协助等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引导和支持行业组织指导、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列为所辖职业学校绩效评价中的重要指标,并在专业设置、项目支持、学校评价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促进职业学校和企业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支持职业学校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用于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第七条 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按规定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审慎授信管理,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和职业学校,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章 行业组织
第九条 支持建立和完善行业组织机构,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支持行业组织成立行业校企合作委员会。政府部门可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政府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
第十条 加强行业指导、评价和服务。支持行业校企合作委员会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
(一)协助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引导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合作;搭建政府、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协作平台,保持政府、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信息的畅通。
(二)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强化咨询和服务。指导“双师型“教师培养、预测行业技术技能人才需求、发布行业就业状况、颁布行业岗位职业能力标准和绘制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开发行业培训课程、鉴定职业技能、评估校企合作等。
(三)联合职业学校与企业,设计开发适合行业企业需求、符合不同学习个体需要的职业教育产品和服务。提供灵活多样、透明公开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信息,帮助社会成员获得满足自身需要及适应企业需求的培训。针对有培训需求的企业,组织开发培训包,协助企业确定合适的培训院校(或机构),开展在职培训及继续教育。协助职业学校将企业培训需求融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四)参与组建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企业、行业组织等单位参加的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在共同体内搭建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和资源共享平台。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共同体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
第四章 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建立适应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的校企合作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接职业学校开展合作,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十三条 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签订学徒培养协议,实现校企双主体育人。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规模以上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安排学生实习岗位。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要求,依法依规保障实习学生、学徒生基本劳动权益。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支持职业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并参与实训基地的设计、论证,提供有关的技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联合,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培训计划。企业可组建员工培训中心,也可联合或委托职业学校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设置学生实习、学徒培养、教师实践岗位;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职业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第五章 职业学校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能力。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积极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推动职业学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学校建设培养培训基地,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延伸职业学校办学空间。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优化专业结构,与企业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按照企业岗位职业能力标准所要求的职业素养、知识和技能,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条 落实职业学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职业学校面向合作企业和社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等技术和科研服务活动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按照冀教财[2021]17号文件执行;开展有偿服务及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用于单位人员奖励部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应在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的基础上,制定实习实践的具体计划,包括实习实践的时间、内容、管理规程和各自负责的具体工作事项等。
职业学校应定期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实习,并指派指导人员。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
职业学校应安排专业课教师每5年到企业生产或服务岗位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且每次不少于1个月。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应建立完善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和电子台账。
(一)职业学校应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安全教育。校企共同建立实习风险责任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并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责任等。
(二)职业学校应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具有技术和知识性质的商业秘密。
(三)电子台账应详细记录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内容、实习学生信息、实习指导和管理人员信息、实习协议、实习管理制度文件、实习计划、实习岗位职责、实习技术或业务资料、能源消耗、实习情况总结报告等,主要内容应在学校网站专栏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专业对口企业兼职并按规定取得报酬。
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
第二十四条 支持职业学校围绕“教随产出、产教同行”,服务地方企业“走出去”,推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职业教育标准、资源和装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学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二十七条 职业学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技术和知识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未履行本办法责任,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金支持或奖励的,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经费或奖励,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对校企合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
校企合作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校企合作方式转移学校资产、发放津补贴。校企合作涉及利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在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时,应当明确合作双方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校企合作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贪污、挪用、骗取校企合作支持资金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合作,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冀教职成[2018]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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